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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见》一、中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意见》一、中享受政策的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须经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组织认定。

  第四条 《意见》二、中所称物流园区,是指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包括二期)、浦东空港物流园区等经国家、市政府批准的物流园区。

  第五条 《意见》二、第(一)款中所称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是指以分拨、配送、采购形式实现物品在提供者与需求者之间实体流动的综合类物流企业。

  第六条 《意见》二、第(四)、(五)款中所称大型专业运输企业,是指年货物运输(装卸)业务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所称大型仓储企业,是指自有仓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从事仓储业务的企业。

  第七条 《意见》二、第(五)款中所称贷款利息补贴,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八条 《意见》二、第(六)款中所称第三方物流,是指为客户提供包括设计规划、解决方案以及具体物流业务运作等综合物流服务的企业。

  第九条 《意见》三、第(一)款中所称企业,是指直接为金融机构提供数据处理、交换、分析等信息服务,且该类业务年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80%的企业。

  第十条 《意见》四、第(一)款中所称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是指在中国区域内控股5家以上分店,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其中浦东新区范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十一条 《意见》四、第(二)款中所称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达到6亿元以上,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第十二条 《意见》四、第(三)款中所称中心商业圈,是指以新上海商业城为基础,以张杨路为中轴线,东至世纪大道区域,南至潍坊路,西至浦东南路,北至商城路;所称特色商业圈,是指经区政府批准适应特定区域功能特征的商业街或商业广场,如正大广场、张家浜创意街、崂山东路休闲街、证大大拇指广场等。

  第十三条 《意见》四、第(四)款中所称国际知名品牌,是指该品牌在世界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并经世界相关权威组织(刊物)推荐或公布;所称总经销(代理)商,需获得品牌所有者直接授权,并具有省及以上地区分销资质。

  第十四条 《意见》四、第(五)、(六)款中所称专业要素市场,是指从事煤炭、石油、化工等产品交易,年成交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生产资料市场。

  第十五条 《意见》五、第(一)款中所称大型专业会展公司每年需在浦东新区主办1次以上展出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或每年在浦东新区举办1次以上由3个国家30名以上国外人员参加的国际性会议;所称大型会展服务公司,是指直接为会议、展览提供专业服务的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该类业务营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企业。

  第十六条 《意见》五、第(二)款中所称品牌展会,是指单次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产品展出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国外展商租用面积占总展览面积10%以上,且经上海会展行业评审委员会评选为优质展会的展览会。

  第十七条 《意见》五、第(三)款中所称大型专业旅游公司,是指年旅游业务(非酒店类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十八条 《意见》六、中所称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经国际或国内行业权威组织认可,在同行业中具有广泛知名度的企业,其中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的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咨询公司、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所称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的年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800万元以上。

  第十九条 《意见》六、第(三)款中所称大型融资租赁公司,是指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经批准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以上专业从事经营性租赁的企业,可比照享受该政策。

  第二十条 《意见》七、第(二)款中所称文化经营活动企业,须取得浦东新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的批复。

  第二十一条 《意见》七、第(三)款中所称大型专业广告公司,是指具有一级广告制作资质,年广告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意见》七、第(四)款中所称“原创设计工作室”,须取得上海市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复。

  第二十三条 《意见》八、中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须取得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的批复。

  第二十四条 《意见》八、中所称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协作办公室按浦府[2004]192号文有关标准组织认定;浦东新区各功能区域管理委员会组织认定的地区性营销总部,比照享受《意见》八、第(二)款政策。

  第二十五条 《意见》中所称新引进企业,是指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且相关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二十六条 《意见》中所称补贴,除特殊项目外,均以与补贴项目直接相关的收入所实现的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

  对增加值、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的补贴,自首次经营之日起连续计算实施;对利润总额的补贴,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实施。

  如扶持对象符合本细则中规定的收入、面积等标准,则自符合标准的次年起享受政策。

  如明确扶持对象需取得有关部门认定批复的,则自批复之日起享受政策。

  第二十七条 《意见》中所称享受购房与租房补贴的扶持对象,其所购买或租赁房屋的权利人须为浦东新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独立核算企业,且其享受政府补贴的房屋仅限于自用办公房。

  第二十八条 《意见》及《细则》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浦东新区功能开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产业能级,完善产业配套,提出如下财政扶持意见:

一、提升产业能级

  (一)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新材料、新能源及高精装备等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对其中重点生产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生物医药、集成电路、半导体装备制造等重点生产企业在新区取得土地使用权建造生产用房的,相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新区所得部分给予100%补贴。

  (三)对新引进列为市政府重大工程的产业项目,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人民币部分,新区在市给予贷款贴息基础上再给予50个基点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对重点生产企业增资扩股比例达到30%,增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批准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对增资金额达到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批准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增量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五)对重点生产企业增资扩股过程中发生的验资费用、行政事业性费用,经批准后,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补贴。

  (六)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对新区生产企业因提升产业能级需要集约使用土地资源,提高容积率增加建筑面积及用地改性而增收的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后,可给予一定补贴。

二、鼓励自主创新

  (一)对新认定的独立核算研发机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国家级、市级及新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批准后,酌情给予80-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资助。

  (三)对生物医药企业新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新药研发费,在其取得药物临床研究批件后,由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补贴;在取得新药证书后,酌情给予50-500万元人民币临床研究费用补贴;对其发生的新药申报、检测费用给予5万元人民币补贴。

  (四)对新区软件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软件类企业发生的产品测试、登记、认证等费用,可申请新区软件产业资助资金。

  (五)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对其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六)对新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享受相关政策后,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

  (七)对新认定的新产品,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

  (八)对新区生产企业引进境外先进专有技术所支付费用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100%补贴。

  (九)对新区生产企业实施重点项目(产品)技术改造所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经批准后,按最高不超过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的80%比例给予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完善配套产业

  (一)对新引进的采用先进技术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专业外包企业,经认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三年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引进的光仪电、集成电路、软件产品、高精装备等专业设计企业,经认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二年给予50%补贴。

  (三)对新引进为重点产业直接配套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其相关业务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引进为新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其相关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其他

  (一)对新引进的风险投资公司,从事风险投资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二)对新区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新区高新技术创业型企业,三年内按被投资企业因此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风险投资公司10%奖励。

  (三)对新区临空生态农业产业带、孙桥科技农业产业区、川沙现代都市农业生产示范区内新引进的农产品科研、精深加工及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一年内给予100%补贴;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二年内给予100%补贴,后一年给予50%补贴。

  (四)对新区科技型、环保型、都市型等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对从事担保业务的新区社会担保机构,经批准后,给予一定支持。

  (五)对新引进的创业型、科技型生产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代理记帐服务。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财政补贴时,以国家规定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财税优惠规定,又适用本意见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意见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二)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浦东新区已颁布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见》一、第(一)、(二)款中所称重点生产企业,是指《意见》列举重点行业中拥有核心技术、生产核心产品,且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意见》一、第(四)、(五)款中所称重点生产企业,是指近3年平均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 《意见》二、第(二)、(三)、(四)款中扶持措施,按《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五条 《意见》二、第(五)款中所称高新技术企业,须取得国家部、委、办或上海市有关部门的批复,且企业年实现高新技术类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年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六条 《意见》二、第(六)款中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须取得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的批复;所称相关政策,是《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 《意见》二、第(七)款中所称新产品,须取得国家部、委、办或上海市科委、经委的批复,并列入新产品鉴定、试产计划和中试产品计划。

  第八条 《意见》二、第(八)款中所称支付费用,须经上海市外经贸委备案,并取得外汇管理局付汇证明。

  第九条 《意见》二、第(九)款中所称重点项目(产品),是指列入国家、上海市技术改造计划或技术改造投资总额达到8000千万元以上的项目(产品);相关扶持措施按《浦东新区技术改造贴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十条 《意见》三、第(二)款中所称专业设计企业,是指为相关行业直接提供核心设计服务,且该类业务年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80%的企业。

  第十一条 《意见》三、第(四)款中所称培训机构,由新区劳动保障局按相关操作办法确认。

  第十二条 《意见》四、第(三)款中所称农业龙头企业,须取得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批复。

  第十三条 《意见》中所称新引进企业,是指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且相关收入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独立核算企业。

  第十四条 《意见》中所称补贴,除特殊项目外,均以与补贴项目直接相关的收入所实现的新区地方财力为计算依据。

  对增加值、营业收入的补贴,自首次经营之日起连续计算实施;对利润总额的补贴,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实施。

  如扶持对象符合本细则中规定的收入等标准,则自符合标准的次年起享受政策。如明确扶持对象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复的,则自批复之日起享受政策。

  第十五条 《意见》及《细则》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关于进一步支持浦东新区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扶持措施

为加快新区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产业三大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结合浦东新区实际,特制定《进一步支持浦东新区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扶持措施》

  一、 扶持办法

  1、对新区新引进的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的,投资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重点生物医药企业、投资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重点微电子企业、投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重点软件企业,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可分别补贴4%、5%;其五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可补贴7%,第六至第十年可减半补贴。

  2、对由浦东新区重点引进的投资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生物医药项目、投资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微电子项目、投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软件项目,给予一定的地价补贴。

  3、对由浦东新区重点引进的投资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生物医药项目、投资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微电子项目、投资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软件项目,其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由浦东新区酌情给予0.5-1.5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4、鼓励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对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予以50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予以30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浦东新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经企业申请,新区科技发展基金可予以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5、对新区的培训机构,其三年内从事生物医药、微电子、软件产业专业培训实现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5%、7%。

  6、浦东科技发展基金鼓励新区生物医药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对新区生物医药企业新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新药申报费用、检测费用给予5万元补贴。对其新药研发费用采取按阶段补贴,以取得药物临床研究批件为标准给予50万元补贴;以取得新药证书为标准,对临床研究费用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补贴,临床研究费用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的给予150万元补贴,临床研究费用在5000万元至1亿元以内(含1亿元)的给予350万元补贴,临床研究费用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补贴。

  7、 新药研究开发项目提供各项服务的专业“新药研究合同、服务组织”(CRO公司),其三年内为新区新药研究开发项目提供非临床试验、新药资料申报、新药临床申报及临床试验规范监督等各项服务取得的相关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可分别补贴5%、7%。

  二、 附则

  其他均按浦东新区制定的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以及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本措施中有关部门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资助的管理办法。由新区科技局另行制定。

  本措施自2003年7月18日起执行。

    本措施实施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新区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新区原有规定与本措施相抵触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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